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助力“法治永嘉”“平安永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律师行业现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律师产业发展壮大
(一)鼓励产业集聚。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趋势,县政府在适合律师行业发展的服务业集聚区块打造律师大厦。律师事务所购买律师大厦办公用房的,按成本价给予优惠,优惠购买的办公用房限用于律师行业,不得在承诺服务期内出租、转卖或改变用途。律师事务所租用律师大厦办公用房的,按每平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其5年的租房补贴,补贴租用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省级以上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具有执业律师3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迁入律师大厦,以及律师事务所主导建设运营集成律师、公证、仲裁、鉴定、会计、审计、咨询等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业综合体,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落地政策。
(二)促进规模发展。律师事务所首次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律师事务所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县内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律所后执业律师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给予律所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能力提升。鼓励律师事务所积极研发法律服务项目,做优法律服务产品。对于被各级律师协会评为国家、省、市级优秀法律服务产品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同一律所每年限奖励2个产品。鼓励争先创优,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引进和新设律师事务所
(一)鼓励律所迁入。具有执业律师3人以上的县外律师事务所迁入永嘉的,按律师人数给予每人3万元的律所开办补助,并自迁入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分别给予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80%、60%奖励。国家、省、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迁入的,开办补助标准分别调高到每人8万元、6万元和4万元。
(二)扶持新设律所。在我县新设执业律师3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按律师人数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开办补助。国家、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在我县设立执业律师3人以上分所的,补助标准分别调高到每人6万元、4万元。引进县外执业律师3人以上为合伙人的新设律师事务所(分所),自设立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给予新设律师事务所(分所)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60%的奖励。
迁入和新设律师事务所(分所)以县外执业律师迁入人数计算开办补助。
三、积极培养和引进律师人才
(一)积极培育新律师。在我县实习的律师,实习期届满并获准在我县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一次性发放每人1.2万元的实习补助。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新执业律师,自执业获准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每年1.2万元的补贴。实习补助和新律师补贴,不适用于已发放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二)培养高水平律师。执业律师晋升为二级、三级律师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分5年拨付。执业律师担任全国、省、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执业律师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优秀律师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执业律师取得注册会计师、中国精算师、一级建造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职业资格的,逐项给予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仅限首次评定。
(三)鼓励律师人才引进。律师事务所年度每净增1名执业律师,给予一次性增人奖励3万元。律师事务所每引进1名市级以上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市级以上优秀律师的,再给予2万元引才奖励。本项奖励不适用县内执业律师流动增加。
(四)加强公职、公司律师培养。全面实施公职律师制度,主要执法部门要配齐配强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包括正在申请公职律师的公职人员)参加律师工作会议差旅费、培训费、律师协会会员费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予以报销。申领取得公职律师证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鼓励企业给公司律师发放专项津贴,政府给予在永民营企业全职法务工作的公司律师发放三年每人每月500元的专项津贴。
四、优化律师行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每年遴选1-2名律师到政府部门挂职锻炼,并根据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的作用,结合考核结果给予选派律师每人每年8-15万元不等的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信访接待、参与调解、派驻值班和普惠式企业法治体检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拓宽律师参政议政渠道。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荐优秀律师加入“两代表一委员”队伍,建立律师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司法改革、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健全政法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执业活动,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律师合法合规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的社会法律服务主体。
(五)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建设,全面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律师执业惩戒制度。律师要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责任。
五、附则
(一)律师事务所纳入我县民营中小企业优惠扶持政策范畴,律师人才纳入我县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计划,同等享受我县相关政策措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同一情形符合多项政策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补助,不溯及既往。律师事务所年营业收入规模奖励最高以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奖励每年计发,年营业收入规模奖励不与其他返还地方综合贡献奖项同时享受。
(二)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三条第(三)项等条款中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系在10年内评定授予。同一法律服务产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获评低等级荣誉已作奖励的,获评高等级荣誉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具体荣誉范围由县司法局另行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承诺在享受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县、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在承诺服务期内因其他情形需注销或变更到县外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需退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有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以及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申请列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已领取扶持资金的应退回。对违反承诺、拒不退回所获扶持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县司法局每年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奖励补助资金使用预算和使用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年度考核合格后,按照要求向县司法局申请奖励补助。
(五)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止,相关实施细则由县司法局另行制定。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