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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工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永嘉县人民政府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0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18〕116号)等精神,培育壮大我县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推进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提速发展,现就《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工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永政办发〔2019〕34号)第三十五条内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对列入国家新兴产业重大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创新能力建设等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2018年起新增列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获得的用地奖励指标给予1万元/亩、最高200万元奖励,其中项目完成开工任务并配合监测工作,先期拨付40%奖励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并监测达标后,再拨付余下奖励资金。围绕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等重点发展产业,每年滚动实施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对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亿元的重点项目,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新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的加倍奖励。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本政策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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