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上市,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9〕12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6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温金融办〔2018〕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整合优化历年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一)全力支持企业以上市为目的的改制规范。
1.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改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同一时点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确认价的差价补缴,县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拟挂牌)企业需要新增用地的,优先保障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供地。
2.关于企业资产转让、个人分红奖励问题。企业因上市需要,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开展资产重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对于《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二十条意见》(永金融办〔2017〕28号)实施后,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发生股东分红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等四种情形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
3.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改时,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变更时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全额予以奖励。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改时,因引进投资机构而发生股权转让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全额奖励给企业。
4.企业新设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托管、挂牌、交易融资,分别给予5万、10万、5万、5万、10万元奖励。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加大企业上市奖励。
5.对于已全部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市、县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以上年度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每年由县财政按全额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6.鼓励企业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予以奖励300万元;企业向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IPO材料并被受理,予以奖励300万元;发审会或上市委审核通过后,予以奖励200万元;股票上市,予以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上市申报材料被受理奖励6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奖励4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对于境外上市后申报A股上市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政策。
7.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当年全县税收收入增速的,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8.对于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将自然人限售股、法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县证券机构,解禁后转让股票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县财政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于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所得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永嘉。
9.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永嘉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已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对地方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四)建立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机制。
10.县政府设立总规模为5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拟在境外(包括红筹架构)上市企业须以作为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为主体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视同股本总额1亿股以下,给予垫付1000万元。
11.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对未申报IPO材料的企业,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收回。
12.对未通过IPO审核的企业,申报IPO材料前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由县财政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财政另外有补助的,按市政策执行;企业可重复享受该项市县补助。
(五)支持上市公司拓宽发展空间。
13.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永嘉的,由县财政按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该项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六)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4.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本县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县内其他企业,在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时,按规定应缴纳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七)优化引才留才环境。
15.拟上市企业从我县范围外引进招聘董秘和财务总监,该董秘或财务总监曾帮助一家及以上企业成功上市的(上市前即担任董秘或财务总监,企业成功上市后继续担任该企业相应职位一年以上),具备上市公司相应任职资质的,在拟上市企业引进该董秘或财务总监起五年内,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人才引进奖励。
16.关于人力社保相关问题。企业因上市需要,需解决社会保险参保率、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历史遗留问题,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在具体办理环节给予支持,提供定制式对口咨询。
17.关于住房公积金建缴问题。对于拟上市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可以适当调低缴存比例,在5%-12%之间选定;帮助企业改革职工住房福利制度,企业对职工提供的住房及住房补贴、租金补贴可折算作为企业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部分,职工可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降低企业建缴成本。
(八)优惠政策收回。
18.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永嘉县境内的拟上市企业或上市公司。因股改规范、拟上市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企业上市后10年内,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永嘉的,其原享受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以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为准)之日起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优惠政策
县财政设立300万元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期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目赔款总额超出当年该保险项保费150%的部分,从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给予补偿。
三、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优惠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经县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县政府同意地方留成部分实行返还补助,开业3年内考核为“优秀”的全额返还补助,考核为“良好”的按90%比例补助,考核为“合格”的按80%比例补助。此项补助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参照此办法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